一笔120万元的基金投资,在产品转换后亏损超过70万元,最终让银行承担了七成的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近日披露的一起基金销售纠纷显示,一名65岁投资者尚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下,将原本持有的中风险基金转换为更高风险产品,最终亏损超过70万元。法院认定银行未重新履行风险测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及录音录像等适当性义务,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在基金、理财等资管产品销售过程中,投资亏损并不必然意味着“买者自负”,金融机构是否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正成为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
随着《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26年2月正式实施,适当性管理正在从监管要求加速转化为司法责任。对于银行等代销机构而言,销售行为不仅面临市场风险,更开始面临越来越实质性的法律追责风险。
根据案情,尚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下购买基金A产品,投资金额120万元。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将其持有的基金A份额转换为基金B产品。与此前产品相比,基金B风险等级更高。当尚某准备赎回时,账户已出现70余万元亏损。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争议点在于:基金转换究竟属于持仓调整,还是新的销售行为。北京金融法院最终明确,对于转换后新转入的基金产品,销售机构应重新履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和风险确认等适当性义务。经查,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不符合基金B的购买条件,而银行未能证明其已完成重新风险评估及充分风险揭示。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在不少投资者看来,基金转换只是同一家销售机构内部的资产调整。但业内人士指出,从法律关系上看,基金转换意味着原产品赎回、新产品申购,本质上已经构成一次新的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销售机构不能简单沿用此前销售产品时完成的风险测评和风险提示程序,而应重新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并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荣表示,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他表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金融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中的基本裁判原则,但二者存在明确的逻辑顺序。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买者自负”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销售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不能简单以投资者已经签字确认风险为由免责。
事实上,近年来因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到位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
此前,北京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购买基金产品时,被理财经理告知产品“风险不大、比较稳健”,随后投入200万元。两年半后赎回时,本金亏损超过85万元。法院审理发现,该银行在风险测评、销售流程以及风险揭示等环节均存在问题,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全部本金损失。
还有案件显示,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保证收益”等表述,且未能证明已对本金可能全部损失这一重大风险进行特别提示。最终法院同样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尽管不同案件的责任比例存在差异,但司法裁判关注的重点并未发生变化。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胜明表示,判断银行等代销机构是否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如果金融机构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诺、代客操作、诱导客户调整风险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等情形,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比例都会相应提高;反之,若能够证明已尽到风险匹配和风险告知义务,则不应当然对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负责。”崔胜明说。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正在逐渐改变过去市场对“买者自负”的简单理解。
资管新规实施后,刚性兑付被打破,“投资有风险”成为市场共识。但越来越多判决表明,“买者自负”并不意味着销售机构天然免责。但同时,并非所有亏损案件最终都会由销售机构买单。
此前引发关注的另一宗案件中,80多岁的赵某通过银行渠道购买105万元基金产品,两年后亏损近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判决承担70%责任。
但二审出现反转。法院查明,赵某此前曾购买过11款理财产品,其中包括多只中风险和中高风险产品,具备较丰富投资经验。同时,银行已完成风险测评,产品页面也明确标注风险等级。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损失主要缘于市场波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位长期从事金融诉讼的律师表示,这一案例恰恰说明“买者自负”并未被削弱,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更加清晰的适用条件。“投资者主张赔偿并非当然获得支持。买者自负成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代销机构已完整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自主作出决策;风险已经充分揭示;损失来源于市场波动而非销售违规。”他表示。
适当性义务强化的背后,是监管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监管部门指出,近年来消费者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但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风险测评流于形式、销售误导等问题依然存在。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实施后,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将面临更严格约束。过去一些机构将风险测评视为流程性文件,更关注销售效率和产品规模增长;未来,风险测评、双录管理、客户回访等环节都将成为潜在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在近年来披露的金融消费纠纷中,老年投资者占比呈现上升趋势。
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年龄本身不应成为限制投资的标准。对于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老年投资者,应当保障其自主投资权利。
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销售中高风险产品时,应避免代客操作、误导销售等行为,并通过双录、回访等方式充分揭示风险。多位受访人士建议,针对65岁以上投资者,可以进一步完善销售流程设计。例如增加风险确认环节、强化录音录像管理、建立重大亏损提醒机制等,以减少后续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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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后亏损超70万元,银行被判赔七成,背后的真相是这些环节出了问题
宋健铭
主笔 · 资深编辑
2026-06-12 06:52:10
编辑:宋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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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辽源市西安区教育局 审核发布